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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X022895 |
D925.113.4/0749 |
在架 |
苍溪县图书馆 |
苍溪县图书馆 |
期刊阅览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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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Y45.00 |
CNY45.00 |
2019-10-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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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1_ ■a民事诉前证据收集制度研究■f许少波编著
210 __ ■a北京■c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d2016
215 __ ■a页■c图表■d
330 __ ■a诉前证据收集是当事人和法院存在法律上的利益时,在诉前向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收集证据的行为。在理论上,诉讼模式和诉讼理念的转变是诉前证据收集制度产生的根本,诉讼程序一体论从性质上肯定了诉前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诚实信用原则进一步论证了诉前证据收集乃至社会民事诉讼的伦理性和道义性,预防诉讼、避免诉讼、准备诉讼、促进诉讼则从未来方向上使诉前证据收集具有了可期待性、向往性。在法律上,民事诉讼法有关当事人收集证据权利的规定直接阐释了诉前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和必要性。在实践上,世界性司法危机和司法改革孕育了诉前证据收集制度;现代型诉讼颠覆了传统的诉讼程序,使先行收集证据和确定案件事实具有了合理性和必要性;中国司法改革也对诉前证据收集提出了强烈诉求。域外诉前证据收集的立法和制度实践可以抽象为两种模式,即当事人主导的诉前证据收集和法院主导的诉前证据收集。当事人主导的诉前证据收集的最大优势是尊重和承认当事人的程序主体权,但其容易造成诉讼迟延、司法资源浪费和诉讼的实质不公正。法院主导的诉前证据收集虽然能够弥补当事人收集证据能力的不足,保证证据收集的实效性,但也容易造成法官对案件事实和裁判结果的“先入为主”甚至恣意。在中国司法实践中,实际存在三种诉前证据收集类型。当事人自行性诉前证据收集虽然重要,但因其完全依靠当事人个人力量收集证据,预期效果很难保障。社会性诉前证据收集是我国传统和当下最主要的一种诉前证据收集方法,但其因制度设置中缺失否定性法律后果,有先天的软弱性。国家性诉前证据收集虽克服了前两种诉前证据收集刚性不足的弊端,但因其采用“证据保全”的特殊形式,能够发挥的作用也相当有限。要完善中国的诉前证据收集制度,必须创设新的诉前证据收集类型。相对理智的选择是,创新我国现行的“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制度,把时段从诉后延伸到诉前,从而使该项制度发展为当事人既可以在诉讼系属之后又可以在诉讼系属之前申请法院收集证据的制度。当事人申请法院诉前收集证据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收集证据和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的绝妙结合,是中国传统民事诉讼和证据收集制度“合理内核”的凝结和体现。实际上,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早已成为我国最具正当性、最具灵活性、最具实效性的证据收集手段。增加当事人诉前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类型的关键是确定申请条件。条件过于苛刻,制度设立的目的就无法实现。反之,又很有可能损害对方当事人或持有证据的第三人的正当权益。根据我国当事人诉后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条件,借鉴国外诉前证据收集的经验,当事人诉前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申请人必须有法律上的利益并排除与案件事实无关的证据申请,当然,当事人申请必须受费用制裁、罚款及不利裁判的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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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6 0_ ■a证据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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